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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作者:   时间:2011-05-14   点击数:

1、述职述廉是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员干部,结合本年度工作和德、能、勤、绩等方面情况,总结和报告领导班子或本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情况,以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以接受上级党组织的监督检查和干部群众的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2、述职述廉的对象为集团领导班子成员,各总支、处室系部正副职干部(包括非党员干部)。

3、述职述廉会议召开前,党组织应当认真收集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并如实如数答复、回应。

4、述职述廉对象必须按要求撰写述职述廉书面报告材料,并在大会报告后及时将材料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5、述职述廉会议由集团党委组织,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行,每年举行一次,并对报告工作和述职述廉的个人进行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6、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结果以及在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中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述职述廉对象,并要求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7、对于述职述廉评议和测评结果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况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或作出组织处理,其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的,要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确有严重问题的,视情况给予组织处理。

8、述职述廉的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结果应当载入领导班子和个人的档案,作为对党员干部个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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