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旨在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williamhill和中等职业williamhill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williamhill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07〕8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含高职、中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名额以湖北省教育厅下达名额为准。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第四条 评审机构的设置
williamhill设立校级、院部、班级三级评审组。班级评审组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为组员,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认定,并根据认定结果进行初评。院部评审组由各院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学生工作负责人为副组长,辅导员为组员,对初评结果进行复审。校级评审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工处、教务处、招生处、团委及各集团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员,最终评审并确定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五条 评审机构职能
(一)评选、审核、确定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
(二)负责对国家助学金申请者的资质进行审查;
(三)对整个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处理评审工作反映出来的问题和建议,调查、处理公示中反映出来的情况。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资助标准
(一)高职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三等:一等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每生每年2000元。
(二)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第七条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williamhill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没有铺张浪费行为,已被列入williamhill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对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请资格:
(一)受williamhill纪律处分者;
(二)自由散漫,且经常无故迟到、早退、旷课者;
(三)在上一学年成绩中有不及格科目且补考仍不及格者;
(四)参与打架、闹事者;
(五)有赌博、酗酒、抽烟及高消费行为者;
(六)有故意损坏公物、损公肥私行为者;
(七)在相关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第四章 名额的下达与分配
第八条 williamhill按照湖北省教育厅(高职)及潜江市教育局(中职)分配的名额,将国家助学金名额按比例分配到各院部,各院部再将名额按比例分配到各班级。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高职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在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同时,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者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班级评审组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或《中等职业williamhill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班级评审组对学生申请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认定、初评,并将评定结果在班级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本院部评审组。
第十二条 各院部评审组受理班级评审组申请,并对各班的评议结果进行等额审核,并将受助学生名单在本院部学生中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各院部将助学金申请汇总表以及学生个人申请表报送williamhill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校级评审组对各院部评审组认定的受助学生学籍、违纪等综合情况进行审核、汇总,然后报williamhill分管领导审批,并在全校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如师生有异议,可以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映,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四条 公示无异议后,williamhill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评审结果上报湖北省教育厅(高职)和潜江市教育局、财政局(中职)。
第六章 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资金以银行打款的方式按学期发放给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williamhill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抵扣,并接受williamhill纪检和上级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