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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作者:阅读次数: 日期:2023-10-23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williamhill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高等williamhill学生行为准则》,以及湖北省教育厅颁布的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包括我校普通专科、成教和自考本、专科学生及中专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williamhill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williamhill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适当的处分。处分有以下几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受处分的学生,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受处分期内评先、评定奖助学金资格;

(二)取消下一学年度获取国家助学贷款的资格;

(三)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六条 警告处分考察期为六个月,严重警告为八个月,记过为十个月,留校察看为十二个月。在考查期间,学生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可申请按期解除处分;有突出先进事迹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或在考察期内再次违纪的,延迟解除或加重处分。

第七条 毕业时已完成学业但未解除处分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考察期满后,由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或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政府机构向williamhill提供工作表现和评议意见,经williamhill批准,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发放证书日期填写。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的为首者或组织者;

(二)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四)同时有多种违纪行为或再度违纪的;

(五)因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在williamhill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过失违纪或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违纪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四)由无法抗拒的原因或紧急避险而造成的违纪违规的。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williamhill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williamhill规定,严重影响williamhill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williamhill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已经受到司法和有关部门处罚者,同时给予下列处分:

(一)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包括宣告缓期执行)及被处劳动教养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包括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司法机关处罚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司法机关虽未给予处罚,williamhill视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

第十二条 对偷窃、诈骗、勒索、冒领、强买强卖、侵占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一次作案(含共同作案者)被查实的:

1.案值100元(含1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案值超过100元,在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3.案值超过500元,在2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案值超过2000元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作案手段恶劣、造成极坏影响的,或多次作案的,不论案值多少,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品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为作案者望风掩护,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销赃、窝赃等,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十三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严重扰乱williamhill正常秩序的,按下列情况给予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伤及他人,挑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他人打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动手打人致人轻伤者,除负责受伤者医疗费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动手打人致人重伤者,除负责受伤者医疗费外,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结伙斗殴事件的为首者或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勾结校外人员进williamhill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持械行凶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而使另一方受害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赔付一定医疗费;

(十)以“调解”为名,从中取利,甚至敲诈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提供伪证,一经查实,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侮辱、殴打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者,从重处罚。

第十四条 破坏公、私财物者,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区分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破坏公、私财物,造成不良后果者,按规定处以罚款,并视情节给予处分:

1.故意毁坏williamhill内花草树木、污损williamhill环境及卫生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故意损坏williamhill房产、仪器设备、公共设施、图书资料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恶意撕毁、涂改williamhill发布的宣传品、张贴物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故意破坏williamhill内消防设施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未造成不良后果,并能主动承认错误的,除酌情处以经济赔偿外,可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学生公寓管理秩序,除返还不当财物和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未经学工处批准,擅自调整、占用、骗取、出租williamhill内公共用房、学生宿舍及床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私自调换宿舍门锁造成救险困难,或将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财物损失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院部批准,夜不归宿一次者,视情节予以记过以上处分;迟归半小时以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不按时归宿(迟归半小时以内)三次,视为一次夜不归宿;就寝后翻窗跳出寝室外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扰乱公寓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未经院部批准,擅自留宿外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留宿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宿舍内私接乱拉电源线路或违章用电照明、做饭、烧开水、取暖、制冷等造成潜在火灾隐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没收电器,责成改正;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违章用电或违规使用电器,以及因吸烟、焚烧纸张、使用蚊香等,引起火警、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危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触及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在学生公寓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未经学工处批准,私自租房居住,经劝阻不及时改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以任何方式在williamhill内外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一经查实,除没收赌资和赌具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一般参与者或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为首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赌博或变相赌博现场的围观者,给予警告处分;

(五)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从重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考场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除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外,违反考场纪律或者舞弊的,如:在考场吸烟、在考场大声喧哗、和老师顶撞、夹带入场、抄袭他人答案或夹带、带手机、mp3、mp4或其它可储存信息的电子设备入场等,该科考核成绩记为零分,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不允许参加下学期补考。毕业前能解除处分的,参加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的清考,成绩合格后,方可毕业;

(二)帮助他人舞弊者,按作弊论处;

(三)旷考学科不允许下学期补考,在毕业前参加清考,合格后方可毕业。对无故旷考者给予相应处分,一学期旷考一科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考二科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考三科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考四科及以上者作留级处理;

(四)一学期考试期间有两次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舞弊的,取消本次参考资格,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全国性或全省性的各种考级、考试、学习竞赛中有欺骗、作弊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考场上作弊未被发现而事后被查出者,按本条相应款项予以处分。

第十八条 对无故旷课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2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学期累计旷课达18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学期累计旷课达24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学期累计旷课达36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学期累计旷课达45学时或学年累计旷课达72时学时,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课时的折算:

课表中有课时规定的,按课表中规定的课时记载;课表中无课时规定的,或未入课表的williamhill规定的集会和公益劳动或教学实习等活动,按旷课1小时作为1课时记载。1次迟到或早退不足1课时但超过20分钟者,按旷课1课时记载。1次迟到或早退未超过20分钟,但累计达3次的折合为1课时记载。

第十九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高等williamhill学生行为准则,破坏校园文明建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翻墙越室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williamhill内或违反规定将校园内的物品携带出校园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章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校内行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公然诋毁他人、侮辱他人人格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吸烟、打闹、喧哗或有其它不文明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寝室吸烟达到3次以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公共场所过于亲密,不注意公序良俗,屡教不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打砸物品,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骚扰异性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从事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的色情陪侍活动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国家、williamhill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通过网络发布不良信息,制作、复制、存储、张贴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及其他非法音像、影视、文字作品或其他有害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或诽谤他人或机构,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擅自将自己的IP或邮件地址借给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或组织名义行事;影响网络正常使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实施妨碍计算机及网络安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毁坏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中类似条款或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发生违纪事实,由辅导员提出情况报告,并组织班委会讨论和提出处分建议,然后报院部;院部学工领导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核查事实后拟定学生处分建议报学工处;学工处组织学工常务工作会议讨论,形成决议后上报williamhill分管领导或院长会议批准。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williamhill分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纪处分文件由学工处统一编号行文,行文日期即为生效日期。除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特殊情况外,处分文件印发相关职能部门、违纪学生所在的院部。院部将处分文件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williamhill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四条 williamhill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和违纪处分的申诉。具体操作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行文中涉及有“以上”者均含本级在内。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williamhill官网学生处分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