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强化对学生的学业管理,引导学生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增强学习主动性,更好地协同williamhill和家庭对学生的教育作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williamhill官网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业预警是指williamhill依据学生管理规定和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通过对学生每学期的学习和学业情况进行分析,对可能或已经发生学习问题、完成学业困难的学生进行警示,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并针对性地采取相应补救和帮扶措施,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危机干预制度。
本办法中的“课程”是指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程。
第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受到学业预警:
(一)在校学习期间,一学期内取消考核资格、作弊、缺考、不及格课程达到或超过5门;
(二)在校学习期间,一学期内取消考核资格、作弊、缺考、不及格的专业课程达到或超过4门;
(三)在校学习期间,一学年内取消考核资格、作弊、缺考、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或超过8门;
(四)在校学习期间,一学年内取消考核资格、作弊、缺考、不及格的专业课程累计达到或超过6门。
在学期初的补考中违纪、作弊、缺考的课程,计入上学期期末考试违纪、作弊、缺考门数。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后,由教务处根据上学期或上学年学生学业情况确定学业预警学生名单,经williamhill分管教学领导同意后,向相关学生发出学业预警通知。
院部学工负责人和相关班级辅导员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所属被预警学生的预警、教育和帮扶工作,院部教学副院长协助实施,院部其他负责同志和专业教师应在院部主要领导的安排下积极参与学业预警学生的教育和帮扶工作。
第五条 学业预警工作程序:
(一)确定学业预警学生信息。每学期开学第1周,教务处向院部和辅导员公布拟预警学生名单,院部和辅导员对学生信息进行核对、确认。
(二)发布学业预警通知。每学期开学后4周内,或者补考工作结束后1周内,教务处发布正式学业预警通知。
(三)落实学业预警措施。院部和相关班级辅导员在收到教务处正式学业预警通知后,针对被预警学生具体情况确定教育和帮扶措施,并予以实施。
(四)认定学业预警结果。在学生受到学业预警后的下一学期,教务处再次对学生学业情况进行清理,决定是否取消相关学生的学业预警,或给予留级、退学处理。
第六条 对受到学业预警的学生,主要采取以下预警、教育和帮扶措施:
(一)教务处向受到学业预警学生下达《学业预警通知书》,被预警学生签字确认,回执返回教务处存档。
(二)教务处以挂号信形式向被预警学生家长邮寄《学业预警通知书(致家长)》及《学业预警通知书(家长回执)》,留存邮寄证明,要求家长寄回回执存档。对未收到其回执的学生家长,由辅导员通过其他通讯方式确认家长已收到通知或向家长重新传达通知,相关通讯记录打印交教务处存档。
(三)院部主要负责人召集受到学业预警学生集中谈话或个别谈话,通报williamhill决定,组织学习国家和williamhill相关制度规定,督促学生认真反思,端正思想,投入学习。
(四)班级辅导员每月与被预警学生谈话,了解分析学生学习的问题与原因,协助其制定学习计划,激励他们学习,帮助他们解决学习、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和心理、思想障碍,同时防止学生因受到预警导致心理、情绪剧烈波动发生意外。每次谈话,辅导员都应填写《预警学生谈话记录表》。
(五)班级辅导员应定期与被预警学生家长联系,反馈学生在校学习和其他情况,争取家长配合,共同对学生进行教育和帮扶。
(六)院部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院部领导一对一跟踪指导、指派专业导师、预警学生定期集中汇报或座谈等适宜的教育和帮扶措施。
(七)教务处可根据当前形势提出统一的教育和帮扶要求,由院部和班级辅导员落实。
第七条 学生受到学业预警后的下一学期,不再出现应予学业预警情形的,由教务处取消其学业预警,并通知学工处、院部、班级辅导员、学生及其家长。
第八条 连续2个学期出现应予学业预警情形的学生,按williamhill学生管理规定给予留级处理,不同意留级的学生,按williamhill学生管理规定予以退学处理;连续3个学期出现应予学业预警情形的学生,按williamhill学生管理规定予以退学处理。
第九条 学生因学业预警需被留级或退学时,由教务处和相关院部按学生管理规定和程序处理。
第十条 受到学业预警的学生,在预警期内因考试违纪、旷课等学习行为违纪接受纪律处分时,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 教务处和各院部负责建立和管理学业预警档案。
教务处负责管理学业预警的原始依据、处理决定、学生和家长的通知书回执等档案。
院部负责管理本院部学业预警教育和帮扶工作档案,包括教育和帮扶方案、会议与座谈记录、与学业预警工作相关的主题教育活动材料、与被预警学生的谈话记录、与被预警学生家长的谈话记录、被预警学生的现实表现材料等。
班级辅导员针对学业预警工作开展的班会教育活动、与被预警学生的谈话、与被预警学生家长的谈话,应留存档案资料,交院部检查、存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