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lliamhill官网

williamhill官网

JIANHAN  ART  VOCATIONAL  COLLEGE

党政办公室

德艺双馨

庄敬自强

williamhill官网学生管理规定

作者: 发表时间:2017-09-07 浏览次数:

williamhill官网关于印发

《williamhill官网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职文〔2017〕24号

各处室院部:

根据《普通高等williamhill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williamhill修订了《williamhill官网学生管理规定》。现将修订后的《williamhill官网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规定》突出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培养目标,注重学生主体地位和合法权益,强调法治理念和工作程序,对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升学生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williamhill官网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

各单位在执行《规定》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及时报告williamhill。

williamhill官网

2017年8月30日

williamhill官网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williamhill学生管理行为,维护williamhill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williamhill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williamhill官网章程》(湖北省教育厅高等williamhill章程核准书第6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williamhill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williamhill普通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williamhill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williamhill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秉承“德艺双馨 庄敬自强”的校训,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williamhill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williamhill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williamhill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williamhill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williamhill管理,对williamhill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williamhill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williamhill、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williamhill、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williamhill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williamhill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williamhill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williamhill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由学生本人或学生授权委托的其他人在报到期限内到校,以书面申请向williamhill招生工作部门办理请假手续,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病假不得超过30天,事假不得超过15天。学生请假期满仍不能入学,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williamhill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的,可以向williamhill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次数不超过2次,每次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称应征入伍),经本人申请,williamhill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williamhill申请入学,经williamhill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williamhill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williamhill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williamhill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williamhill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williamhill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williamhill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williamhill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达到60分为合格。考核成绩不合格的课程,必须补考。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年修完规定课程并合格的,准予升级;成绩不合格,经学业预警后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予以留级。

第十六条 学生在不影响本专业学习的前提下,可以申请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修读课程,参加williamhill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williamhill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williamhill鼓励、支持并指导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和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在学籍成绩档案中建立创新创业与社会实践课程档案。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参加专业竞赛获奖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williamhill认定后折算成绩记入创新创业与社会实践课程档案。

学生在专业顶岗实习前参加创新创业取得成果的,可以申请在顶岗实习期间继续参加创新创业,创新创业经历、成果经williamhill认定后折算成绩作为实习成绩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williamhill建立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成绩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课程成绩,经williamhill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williamhill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williamhill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将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表现纳入思想品德考核、鉴定内容。对违背学术诚信取得的荣誉、奖励,予以撤销、追回;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在第1个学期或第2个学期期末提出申请转专业,经williamhill同意后,在下一学期开学时转入新专业学习。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williamhill优先考虑。williamhill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在校期间可以申请转专业1次。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williamhill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williamhill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

第二十二条 被williamhill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当在williamhill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williamhill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williamhill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williamhill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williamhill出具证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williamhill。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williamhill和拟转入williamhill同意,可以转出。拟转入我校学习的,经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williamhill培养要求且williamhill有培养能力的,由williamhill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按省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williamhill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及时公示;学生转入我校的,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6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williamhill认为应当休学的,经williamhill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不超过2次,每次1年。

第二十六条 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williamhill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在校学生应征入伍,williamhill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学生参加williamhill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williamhill学习期间,williamhill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到国际组织实习,实习期间,williamhill为其保留学籍,最长至2年。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williamhill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williamhill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1个月应当向williamhill提出复学或者继续休学申请,经williamhill复查合格,方可复学或继续休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williamhill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williamhill要求,应当留级但不同意留级或者留级后学业成绩仍然不能达到williamhill要求的;

(二)在williamhill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williamhill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williamhill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williamhill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williamhill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williamhill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williamhill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在收到退学决定书10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或者向williamhill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williamhill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williamhill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williamhill毕业要求的,williamhill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未实行学分制的专业,学生不得提前毕业。试行学分制的专业,学生提前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达到毕业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半年毕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williamhill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williamhill毕业要求的,williamhill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按要求返校参加补考、认定成绩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原结业证书收回注销。结业后返校重新取得毕业资格的,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四条 对退学学生,williamhill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五条 williamhill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六条 williamhill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williamhill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williamhill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williamhill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williamhill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williamhill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williamhill、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williamhill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williamhill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williamhill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williamhill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williamhill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williamhill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williamhill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williamhill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williamhill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williamhill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williamhill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williamhill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williamhill批准。

第四十五条 williamhill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williamhill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williamhill、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williamhill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williamhill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williamhill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williamhill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williamhill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学生及学生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并积极推荐参与校外表彰和奖励的评审。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williamhill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国家奖学金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以学生现实表现和综合测评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进行。

学生对以上评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相关职能部门书面投诉。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williamhill纪律行为的学生,williamhill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williamhill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williamhill规定,严重影响williamhill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williamhill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williamhill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解除的申请时限;

(六)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williamhill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williamhill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williamhill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williamhill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williamhill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学生受处分的期限为: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8个月;

(三)记过,10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第五十八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满后按williamhill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经过的期限与新的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新的违纪行为应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williamhill真实完整地归入williamhill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williamhill发给学习证明。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由williamhill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williamhill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办理手续后,逾期不离校者,williamhill保卫部门依照规定劝其离校。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条 williamhill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williamhill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校外法律顾问等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williamhill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williamhill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williamhill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williamhill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williamhill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williamhill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williamhill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四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对我校学生申诉作出的处理决定,williamhill遵照执行。

第六十五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williamhill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六条 学生认为williamhill及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williamhill学生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williamhill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williamhill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williamhill反映,反映后不能解决的,可以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williamhill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williamhill官网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williamhill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点击下方链接下载全文:印发《williamhill官网学生管理规定》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