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7日党委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活动,严格控制公务接待标准和招待费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务接待的原则
1.勤俭节约,热情周到,安全有序的原则。公务接待工作要认真贯彻上级有关规定,把握好接待工作的标准和范围,不超标准、超范围接待,做到既热情周到、又适度得体。
2.统一协调,分级分类,对口接待的原则。集团办公室是全院接待工作的归口协调部门,主要负责校级公务接待。各处室院部按照对口接待的原则承担相应的接待任务。
3.通力合作,相互支持,尽职尽责的原则。各处室院部要树立大局观念和服务意识,积极主动,尽职尽责地配合牵头单位做好公务接待工作。
4.遵守规定,执行标准,合理负担的原则。接待食宿应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在市政府定点酒店住宿,在集团食堂就餐。来宾应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住宿费、餐费。
二、公务接待的范围
1.集团主办的各类大中型会议、演出活动,上级机关决定在我院召开的各类会议,由集团办公室负责组织接待,有关处室院部配合。
2.以集团名义邀请的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兼职教授和重要客人等,由集团办公室负责接待或协调对口处室院部接待。
3.上级领导和上级部门、兄弟院校主要领导来我院视察、访问、调研或交流,由集团办公室负责组织接待,并协调安排集团主要领导或相关分管领导接见或陪同。
4.上级部门、兄弟院校副职领导来我院访问、调研或交流,由办公室负责接待或协调对口处室院部接待,并协调安排相关分管领导接见或陪同。
5.上级部门、兄弟院校的中层干部、教师到我院调研、交流,根据来访的业务内容,报集团领导审批后由对口处室院部酌情安排接待。
6.上级组织的检查、评比、考核,确因工作需要,集团可以安排工作餐(盒饭)。
7.来校参观、报名的考生及其家长、教师,由招生处负责接待,必要时安排工作餐(盒饭)。
非上述范围,集团不负责接待,任何处室院部或个人不得以集团或集团领导的名义公费接待。
三、公务接待的内容
1.接待准备。有关单位在收到来访公函(或预约电话)后,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商议接待事宜,填写《来访接待单》或申请《派餐单》,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对无公函或未预约的来访不予接待。
2.迎送。校级公务接待由集团领导、集团办公室、承办单位按对应原则负责迎送。不得在车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
3.住宿。根据来宾情况由集团办公室联系安排住宿酒店,费用由来宾自理。来校授课的专家、学者、兼职教授的住宿费由集团结算。
4.会见。校级公务接待,根据来宾身份,分别由集团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会见,其他宾客不安排会见活动。
6.用餐。严格控制接待进餐标准和陪餐人数:市外来客按每人40~80元配餐,市内来客按每人30~40元配餐,学生盒饭不高于每人20元。来客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来客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客人数的三分之一。陪餐人员由集团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安排。
7.参观。一般安排参观校园。来宾如需安排实地参观,相关处室院部应支持配合并安排接待人员作现场讲解。公务接待不安排市区以外的参观、考察活动。
8.赠礼。应根据来宾身份赠送集团简介、书籍或其他宣传品,不赠送纪念品。
9.宣传报道。上级领导、上级部门、兄弟院校主要领导及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兼职教授和重要客人来校视察、访问、调研、交流、授课,由接待承办单位负责新闻撰稿,登载于校外媒体的新闻稿件报党委办公室审定,重要接待活动的新闻稿件报集团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定。
10.用车。校级公务接待用车由集团办公室负责安排,其他公务接待用车由接待承办单位申请安排或自行解决。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集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