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方案
潜政办发〔2012〕98号 2012年10月17日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行政事业单位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简化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结算与报销流程,根据《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方案〉的通知》(鄂财库发〔2006〕15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公务卡结算方式的内容
(一)公务卡是银行金融机构为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公务人员发放,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公务活动开支的一种贷记卡。
(二)公务卡结算方式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公务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审核后报销还款的结算方式。
(三)公务卡分为个人公务卡(以下简称“个人卡”)与单位公务卡(以下简称“单位卡”)。个人卡是以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贷记卡,职工个人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单位卡是以行政事业单位名义开立的贷记卡,行政事业单位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
(一)行政事业单位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培训费、手续费等费用;
(二)行政事业单位原使用转账结算方式的小额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会议费、咨询费、租赁费、邮电费、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费用。
三、公务卡结算的基本程序
(一)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公务人员因公务活动的需要,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必须取得相应报销凭证和经持卡人消费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
(二)在公务卡透支免息期内,公务人员持合规的报销凭证和消费交易凭条,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申请报销。
(三)单位财务部门按规定对报销凭证审核,报销资金如果已经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则登录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录入消费交易凭条的相关信息,从与集中支付系统联网的银联信息系统中提取相应的公务消费信息,核实后确定可报销金额,生成《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或《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清算系统向公务卡账户或其他个人账户转账结算,完成报销程序;报销资金如果尚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则可登陆银联湖北分公司或开卡银行统一提供的公务卡信息系统,录入消费交易凭条的相关信息核实相应公务消费信息,确定可报销金额,通过相关账户向公务卡账户或其他个人账户转账结算,完成报销程序。
四、公务卡的标准
(一)为了保障金融信息安全,加强对公务卡的监控和管理,公务卡统一使用“628”字开头的银联标准卡。
(二)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存款账户、到期免费换卡。
(三)具有一定的透支额度。个人卡透支额度上限不能超过3万元人民币;单位卡透支额度上限不能超过10万元人民币。
(四)具有20—56天的透支免息期。具体透支免息期按照发卡银行贷记卡相关规定办理。
(五)失卡挂失后零风险。
(六)具有多种还款方式。
(七)具有一般银行贷记卡的其他功能。
(八)享受发卡银行与银联的各项优惠活动。
五、公务卡代理银行的选择
(一)公务卡代理银行应符合以下准入标准:
1.代理银行具有发行银联标准卡资格,并可在全国范围内刷卡消费联网通用;2.代理银行具有发行贷记卡的资格,其发行的贷记卡可以在一定额度内透支使用,并具有20-56天的透支免息期;3.代理银行对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到期免费换卡、免担保等优惠服务承诺,并能享受其他各项优惠活动。4.代理银行具有一定的银行卡技术风险防范措施,对丢失的银行卡承诺挂失后失卡零风险;5.代理银行银行卡具有转账结算功能,可以实时办理银行卡转账结算;6.代理银行义务向各预算单位及个人提供银行卡知识培训。
(二)代理银行的确定程序。
公务卡代理银行按照“银行申请准入、预算单位选择、财政部门审核、政府审定公布”的程序确定。凡符合公务卡代理银行标准的银行机构均可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经市财政局核准,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
六、公务卡的开立
个人卡的开立,按照“职工申请并签订领用合约、单位财务部门确认、银行办理”的流程办理。个人卡实行实名制,原则上一人限办一卡。实际操作中可选择经常出差人员、负责零星采购、接待等事务的工作人员,开立个人卡。个人卡由职工自行妥善保管。
行政事业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开立单位卡。单位卡按照行政事业单位的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实行财政部门与人行部门开户审批与备案制度,并纳入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单位卡的开立,按照“单位申请、财政部门审批、单位与银行签订代理服务协议、人民银行审定”的流程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只开立一张单位卡。财政部门在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开立单位卡时,根据单位部门预算情况确定单位卡的透支额度。
七、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
(一)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不改变行政事业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与报销基本流程。
(二)单位职工使用个人卡的刷卡消费行为,在尚未经过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销前,属于个人消费行为。在报销环节,单位财务部门按照现行管理制度对个人卡消费行为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单位财务部门有权全部或部分不予报销。对于不予报销的消费行为属于个人消费行为,由职工个人负责偿还。
(三)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工资、津补贴、奖金等工资性支出应通过个人工资卡结算,商品服务性支出通过公务卡结算,现金结算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别零星支出及特殊事项。
(四)在公务消费中一律不得使用公务卡提取现金。对个人卡提现行为,视同个人消费行为,单位财务部门不予报销;对单位卡提现行为,视同违规行为处理。
(五)开立单位卡的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内部控制规范的要求,严格单位卡的管理。
(六)行政事业单位及公务人员使用公务卡要建立良好的信用意识,在免息期内按时还款。对于公务卡未按时还款而产生的罚息,个人卡由职工本人承担,单位卡由本单位或相关责任人承担。
八、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会计核算
(一)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不改变财政部门与行政事业单位现行会计核算办法。
(二)经持卡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作为会计原始凭证进行管理。
九、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
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是一项综合性改革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一)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的管理与监督,不断优化业务流程,做好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与政策解释工作。
(二)行政事业单位要积极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优先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加大对本单位职工的宣传培训力度,促进单位职工树立良好的信用意识。
(三)各商业银行要在人行的指导监督下加大对公务卡的宣传、培训力度,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
十、全市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的工作部署
全市在推行公务卡工作中,按照先一级单位、后二级单位及基层单位的步骤开展工作。
(一)一级预算单位:2012年11月底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
(二)二级预算单位及基层单位:2012年12月起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
附件1:潜江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130201办公费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230202印刷费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330203咨询费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430204手续费指单位支付的各类手续费支出
530207邮电费指单位开支的邮寄费、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630211差旅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车票、船票、机票支出等
730213维修(护)费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
830214租赁费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930215会议费指单位主办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1030216培训费指单位举办的各类培训支出
1130217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餐饮费、住宿费等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230218专用材料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方面的支出
133023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1430239其他交通费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1530299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指上述项目以外、适合公务卡结算的日常公用支出
注:以上所列项目均指单次刷卡支付金额在5百至3万以内的零星小额商品与服务支出,超过3万元的公务支出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帐方式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