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是由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williamhill和中等职业williamhill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williamhill和中等职业williamhill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以及《湖北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williamhill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湖北省教育厅按国家有关规定下达。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院在籍全日制普通专科二、三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第四条 评审机构的设置
集团设立院、系、班三级评审组。班级评审组以辅导员、班主任为组长,包括班委主要学生干部在内的部分学生代表为组员,对申请同学进行初步资格认定,然后向系评审组提交名单和资料;系级评审组由各系主任为组长,学生工作负责人为副组长,班主任、辅导员和系学生会主要干部为组员,对系内各班提出申请的同学进行复审,然后向院评审组提交名单和资料;院级评审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级领导任组长,学工处、保卫处、团委、财务科负责人、各系学生工作负责人和院学生会主要干部为组员,具体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最终确定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
第五条 评审机构职能
1、评选、审核、确定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
2、负责对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3、对整个评选工作进行监督,处理对评选工作反映的问题和建议,并调查和反馈公示中教师和学生反映的情况。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williamhill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任何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四章 名额的下达与分配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下达给我院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根据集团实际提出院内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请集团评审组审核同意后将名额分配至各系各专业。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每年9月20日前,各班确定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并向所属系提出申请,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williamhill国家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
第十二条 各系受理申请后,按集团和本系相关规定认真组织评选,提出本系当年获得国家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每年10月21日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系名单,提请院级评审组批准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师生有异议,可以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映,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四条 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第六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集团在省教育厅划拨的国家奖学金款项到帐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发放给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集团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集团纪检和上级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