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央16号文件精神,积极挖掘、发现学生中的先进典型,展示当代青年学生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树立可亲、可敬、可信、可学的学生榜样,引导广大青年学生自觉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williamhill学生管理规定》和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集团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扩展先进层、增强覆盖面,形成学先进、赶先进的良好氛围。
第三条 评选表彰范围包括全日制专科(高职)学生及中职学生和学生班集体。凡具有我院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在学业成绩、思想道德、文体活动、科技创新、社会实践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或作出重大贡献者,均可以获得奖励资格。
第四条 集团学生奖励包括个人奖和集体奖。
二 奖励种类和方式
第五条 集团设立以下若干个人奖:
(一)集团奖学金;
(二)三好学生标兵;
(三)创新奖(突出贡献奖);
(四)三好学生;
(五)优秀学生干部;
(六)积极分子;
(七)优秀毕业生;
(八)其他奖。
第六条 集团设立以下若干集体奖;
(一)文明班级;
(二)文明寝室。
第七条 集团对获得上述奖励的个人和集体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颁发证书或奖状;
(四)颁发奖金或奖品。
第八条 凡对国家、社会、集团作出特殊贡献,为集团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集团将给予奖励,具体实施办法视实际情况而定。
三 评选条件
第九条 “集团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集团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在校全日制学生,奖励标准分每人每年1000元、500元、300元三个等级;
(二)集团奖学金获得者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该学年度每学期操行分评定为班上前五名;
2、学年度每学期课程考核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或名列年级本专业前五名(同等条件下学生干部优先)。凡在国家或省级刊物上发表文章或获得国家级、省级科研成果奖者,课程考核的成绩可以降到75分以上;
3、思想积极向上、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志存高远、坚定信念、热爱祖国、服务同学、综合素质好。
第十条 “三好学生标兵”评选条件:
“三好学生标兵”从符合下列条件的“三好学生”中产生: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政治表现突出,各方面均能在学生中起表率作用;
(二)各科成绩优秀,总评成绩在系(部)年级本专业排在前五名,并在科研活动、社会实践、社会工作、第二课堂活动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三)体育达标,成绩优秀,出勤率为全勤。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集团奖学金”、 “三好学生标兵”评选资格:
(一)有违纪行为者。
(二)评选学年度有课程考核不及格者。
(三)请病假、事假一学期累积达1/5学时者。
第十二条 创新奖(突出贡献奖)评选条件:
(一)学术类
1、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或有价值的文章者。
2、在学科竞赛中获得院级一等奖,省级二等奖、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者。
3、在学术领域取得突出成绩者。
(二)社会活动类
担任社会工作或组织、策划社会活动,为集团做出重大贡献或为集团赢得较好社会声誉者。
(三)文体类
1、在省级比赛中,获得金、银、铜奖的个人或团体的主要成员。
2、全国性比赛中获得优秀奖以上的个人或团体的主要成员。
第十三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操行评定为“优”;
(二)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异,学年度总评成绩在班上前十名以内,或平均成绩高于75分;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及心理素质。
第十四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思想品德好,操行评定为“优”;
(二)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年度总评成绩在全班前二十名以内;
(三)体育达标,带头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讲究卫生和公德,在文明创建活动中起带头作用;
(四)积极组织开展各项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有很强的工作能力和突出的工作成绩,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十五条 “积极分子”(仅限中专学生)评选条件:
(一)重视个人品德修养,衣着整洁,讲究卫生,讲话文明,待人有礼,诚实守信,男女交往举止得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二)学习刻苦,态度端正,充分发挥个人在学习活动中的主动性、积极性,学习成绩良好;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集体荣誉感强,具有较好的团队精神,综合素质好。
第十六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进取心强,作风正派,品德优良,诚实守信,团结同学,遵纪守法,在校期间,各方面都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二)在校期间,曾两次以上获得集团奖励或有一次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认真刻苦,在校期间各科成绩优良;
(四)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其他奖评选条件:
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维护社会治安、拾金不昧、对集团的建设和发展提出非常有价值的合理化建议;专业实习表现突出,受到有关部门表扬;或为集团赢得很好的社会声誉者。
第十八条 “文明班级”评选条件:
(一)有政治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密切联系同学的班级领导核心;形成积极上进、乐于助人、遵纪守法、热爱集体、崇尚科学、反对迷信、朝气蓬勃、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
(二)有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全班学年总成绩、及格率均居所在系(部)同专业前列;
(三)纪律严,全班同学组织纪律观念强,模范遵守集团各项规章制度,集体活动出勤率高,考风正,无酗酒、抽烟、斗殴、赌博、考试违纪和有意损坏公物等严重违纪现象;
(四)认真组织社会实践,开展第二课堂活动,业余生活丰富多彩,积极参加集团和系(部)组织的各种文娱体育活动;
(五)清洁卫生好,班级寝室全部达标,文明寝室比例高。
第十九条 “文明寝室”评选条件:
(一)精神文明建设好
寝室全体同学积极向上,关心时事和国家大事,用语礼貌,举止文明,遵守网络公德;
(二)清洁卫生好
寝室值日制度健全,室内清洁卫生,保持舒适的生活环境;
(三)遵纪守法好
寝室全体同学自觉遵守集团各项规章制度,积极配合院系学生会的检查,无室员受到纪律处分,无安全事故;
(四)爱护公物好
寝室全体成员讲究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产,节约水电,无损坏公物现象发生;
(五)团结友爱好
寝室成员刻苦学习,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团结互助,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教师、学生干部、宿管员及入住辅导员的管理。
四 评审机构和办法
第二十条 集团评审工作由学工处具体负责。
第二十一条 各系(部)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分管学工的领导任组长,成员由辅导员、班主任组成,也可吸收系(部)学生会、团委会主要干部参加。
第二十二条 各类奖励的评选工作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进行,评选工作由各系(部)评审小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集团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
(一)学工处将指标划拨到各系(部);
(二)班级民主推荐候选人,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三)评审小组初审并在系(部)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填写登记表;
(四)学工处复审并进行全院公示;
第二十五条 “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积极分子”评选办法:
“三好学生标兵”:由系(部)评审小组在受表彰的“三好学生”中推荐候选人,学工处组织学工常务工作会议审查,报集团分管领导批准,评出全院“十大三好学生标兵”;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积极分子”:由各班辅导员(班主任)组织班委会、团支部主要干部,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商议提出候选人名单,经班级民主评议,报所在系(部)评审小组同意,由学工处审批;
评选比例:“三好学生”占班级人数10%;“优秀学生干部”占班级人数5%;“积极分子”占班级人数10%。
院学生会、团委会“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在征求班级和各系(部)意见的基本上单独评定。具体名额由学工处与团委商定。
第二十六条 “创新奖”(突出贡献奖)候选人推荐办法:
(一)学术类由学生所在系(部)、科研处或教务处提名推荐;
(二)社会活动类由团委、学工处、教务处等其他有关部门提名推荐;
(三)文体类由学生所在系(部)、团委、学生工作处等有关部门提名推荐。
(四)提名后,经学工常务工作会议审查,报集团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七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一)“优秀毕业生”由各系(部)提出初选名单,由学工常务工作会议评审,报集团分管领导批准;
(二)各系(部)应将“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与毕业教育、鉴定工作结合起来,在校期间思想、学习、体育锻炼及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者,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八条 “文明班级”评选办法:
“文明班级”名额由学工处分配到各系(部),院系评审小组在各班学年度总结申请的基础上,依据奖励条件,择优推荐上报,经学工常务工作会议评审。
第二十九条 “文明寝室”的评选办法:
“文明寝室”的评选主要依据平时院、系学生会纪检部、劳动部对寝室检查评比情况,结合其它相关部门意见进行评定。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归学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