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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作者:   时间:2011-05-14   点击数:

一、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内容

1.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房屋和参加集资建房、购买车辆的情况;

2.配偶、子女工作安排、调动情况;

3.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4.工资及其它经济收入情况,以及收受礼金、礼品等事宜;

5.配偶、子女经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等情况;

6.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国(境)留学、定居情况,本人及配偶、子女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情况;

7.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8.其他需要向组织报告的本人及家庭成员的重大事项。

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

1.报告可采取事前报告和事后报告、口头报告和书面报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事前报告为主。

2.按规定应该事前报告的必须事前报告,事后报告一般不能超过一个月。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3.党员干部按管理权限向所在党组织报告,即群众党员向支部报告,系部处室及所属科室党员干部向总支报告,集团党政班子成员向集团党委报告。

4.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向本级党组织报告的同时,按规定上报上级党组织。

5.党员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负责受理报告的组织在查明情况后,应视情节轻重,责令其作出检查,限期改正,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涉及违纪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公开形式

可采取在党政班子会、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中层干部会和全体党员大会以及公开栏内公布等形式。集团党委、纪委将党员干部执行报告制度的情况纳入党员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200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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