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潜江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镇、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配套制度体系建设,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11号)精神,我局制定了《潜江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6月26日
潜江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如实填写《潜江市党政机关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1),具体包括出差人员姓名、职务、出差事由、地点、预计天数等。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他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Z37/38和Z77/78除外),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
第十二条 省内出差的,厅局级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320元。
省外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上限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定点饭店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 省内市外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00元;市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80元。
省外出差的,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标准为:省外每人每天80元;省内市外每人每天50元;市内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50元(单位派车的不再报销)。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派出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上限以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因特殊情况,经批准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四条 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出差当天往返的,可凭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报销当天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当天不能往返、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市财政局报告。
党政机关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潜江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差旅审批单
附件2: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潜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潜江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镇、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配套制度体系建设,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3号)精神,我局制定了《潜江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并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6月26日
潜江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会议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党政机关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党政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六条 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是指市党代会、市人代会、市政协全委会、全市劳模表彰会、市三级干部会。
二类会议,是指市委全会、市委扩大会、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全会、市政协常委会、市纪委全会、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代表大会。
三类会议,是指市直单位召开的工作会。
四类会议,是指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会,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 会议审批
(一)一、二类会议应当报经市委或市政府审批。
(二)三类会议应当报经市委或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一次;
(三)已集中报批的会议,不再另行申报。
第八条 会议时间
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1天;传达和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半天。
第九条 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控制在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人数以内,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0%以内。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0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5%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会议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第十条 会议形式
党政机关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传达和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不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地点
(一)不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党政机关会议应当在定点饭店召开,按照政府采购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二)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二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三条 会议费开支标准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党政机关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一类会议
| 300
| 120
| 70
| 490
|
二类会议
| 260
| 110
| 50
| 420
|
三、四类会议
| 200
| 100
| 40
| 340
|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渠道
一、二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三、四类会议费在年初部门预算经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会议纪律
(一)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二)会议主办方不得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游览,不得宴请与会人员,不得发放纪念品及物品。
(三)党政机关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四)各类表彰会应以精神奖励为主,不得发放奖金或奖品。有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发放奖金或奖品的,其奖励数额和标准,须报经市委或市政府批准。
(五)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六)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第十六条 会议费报销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会议费支付方式
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八条 会议公示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按规定要求公开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制度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并抄送市监察局。
第二十条 管理责任
(一)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1、会同市监察局等部门制定或修订会议费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按规定对党政机关报送的会议经费计划进行审核;
3、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
4、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二)市监察局的主要职责是:
1、配合市财政局制定或修订会议费管理办法;
2、配合市财政局对全市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党政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实施细则;
2、负责编制本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3、负责编制会议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4、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报销会议费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饭店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定点饭店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市委组织部 市财政局 市公务员局
关于印发《潜江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镇、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配套制度体系建设,根据《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18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潜江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并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6月26日
潜江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党政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党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条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 伙食费
| 场地费和讲课费
|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 合计
|
150
| 100
| 70
| 30
| 350
|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聘请市内专家学者讲课费标准:
1、聘请本系统、本单位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300元;
2、聘请本系统、本单位以外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500元;
(二)聘请市外专家学者讲课费标准:
1、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3、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第十二条 各单位培训场所应优先选择单位内部会议室、招待所、培训中心等具备培训承接能力的场所。
不具备前款所述条件而确需举办的培训,须到定点饭店举办。
第十三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四条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五条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六条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服务单位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市外办组织的出国(境)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