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服务经济转型升级
面向行业企业开展职工继续教育的意见
教职成〔20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发挥职业院校开展职工继续教育的优势,提高职工文化知识水平和技术技能水平,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好新常态下行业企业的转型升级,现就推进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面向行业企业开展职工继续教育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把开展职工继续教育作为职业院校的重要职责
(一)重要意义。职工继续教育是继续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现代职业教育的重要内容。职业院校坚持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并举,广泛开展职工继续教育,对于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进一步激发职业院校办学活力、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高产业服务能力、帮助企业创造更大价值,提升人力资本素质、服务创新驱动战略、建设学习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服务经济转型升级、服务企业技术技能积累、服务职工职业生涯发展,推动产业结构加快由中低端向中高端迈进为宗旨,坚持政府推动、行业指导、需求导向,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加大职工继续教育工作力度,增强职工继续教育的针对性、灵活性、开放性,把提高职业能力和培养职业精神高度融合,为企业职工提供继续教育服务支持。
(三)目标任务。到2020年,职业院校普遍面向行业企业持续开展职工继续教育,市场意识明显增强,职工继续教育课程资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水平显著提升。重点提高职工的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技术技能、管理水平以及学历层次。通过开展职工继续教育,全面促进williamhill管理创新,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到2020年,全国职业院校开展职工继续教育人次绝对数达全日制在校生数的1.2倍以上,承担职工继续教育总规模不低于1.5亿人次,实现教育类型多元化、管理规范化,多数职业院校成为行业企业职工继续教育的重要阵地,在全国建成1000个职工继续教育品牌职业院校,为加强企业职工继续教育提供有力支撑。
二、推进职业院校面向行业企业开展多种类型的职工继续教育
(四)稳步发展学历继续教育。职业院校要充分发挥师资、专业优势,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和职工学历提升的需求,以在职学习为主面向行业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学历继续教育。提高职业院校招收企业职工比例,并在招生考试工作中加强对职业技能的考核。注重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学历继续教育的衔接,构建技术技能人才成长“立交桥”。
(五)广泛开展立足岗位的技术技能培训。职业院校要充分利用williamhill资源,特别是实训教学资源,与行业企业共同开发培训项目,并采用送教进企、引训入校等多种途径,为行业企业提供多层次、多类型,立足岗位需求的技术技能教育培训服务。职业院校要积极承接行业企业委托的班组长、农民工、复转军人、女职工等特定群体的专项培训。高度重视为小微企业提供培训服务。
(六)积极开展面向前沿的高端研修培训。有条件的职业院校要发挥科技创新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驱动作用,紧贴重点产业发展需求,与行业企业深度合作,协同开展高端人才研修项目,推动关键技术、工艺、流程研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鼓励职业院校与企业共同建立研修制度,并结合企业技术创新、转型升级、项目引进等,培养培训企业亟需领域的高端技术技能人才。
(七)主动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职业院校要积极参与以企业为主体的产业技术创新机制建设,与企业开展双边、多边技术协作,推动产学研结合向纵深发展,共同开展和承担课题研究、技术开发、应用技术咨询、新技术培训和推广等服务,并针对企业生产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技术诊断,推动企业改进工艺流程,实现协同创新。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共建企业大学、培训中心,共建兼具生产和教学功能的实训中心、产品研发中心、技术服务中心等。
(八)积极参与学习型企业建设。职业院校要与企业共同组织开展基于工作场所的学习活动,积极为企业提供知识讲座、课程资源开发、技术辅导等服务,以多种形式参与企业大学等企业内设培训机构的建设。鼓励职业院校的院系与企业车间、班组结对子,建立校企合作的学习团队。探索构建基于互联网的企业虚拟大学或虚拟学习社区。
三、提高职业院校开展职工继续教育的能力和质量
(九)增强市场意识和服务能力。职业院校要树立市场意识、竞争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研究教育培训市场规律。深入行业企业,系统分析经济转型、产业升级、技术进步对岗位能力提出新的要求,以及职工多样化的学习需求,加强校内资源统筹、整合力度。学习借鉴国内外知名企业和教育培训机构运行模式,推进williamhill管理创新,不断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增强服务能力,探索合作开展国际继续教育。把开展职工继续教育作为建设职业教育集团的重要内容。
(十)促进课程资源融通共享。职业院校要根据企业需求,以相关专业全日制学历教育课程资源为基础,提供职工继续教育课程资源订制服务,促进两套课程资源的融通互促。探索职业培训课程学分转换为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课程学分。通过开展职工继续教育,合作开发或购买企业培训资源,使职业院校成为汇聚和整合企业、社会培训资源的平台,并推进职工继续教育优质资源跨区域、跨行业共建共享。鼓励引进国际精品培训课程和先进培训模式。
(十一)提高教师教学能力。鼓励职业院校专业课教师同时成为企业培训师,驾驭williamhill、企业“两个讲台”。完善职业院校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制度,鼓励教师在企业实习期间参与企业培训、技术研发等活动。完善职业院校绩效工资制度和职务(职称)评聘办法,鼓励教师承担培训任务,认可相关工作量。探索建立职业院校教师和企业培训师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动员、组织、汇聚社会教育教学力量,参与职业院校开展的职工继续教育活动。
(十二)提高信息化建设与应用水平。鼓励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高等williamhill、专业机构等合作,搭建网络学习平台和移动学习平台,整合优质资源与专业服务,面向企业职工开设继续教育网络课程和在线培训项目。鼓励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共同开发虚拟仿真实训系统,推广培训过程与生产过程实时互动的远程教学。支持建设服务支柱产业相关专业领域校企共享的职工继续教育数字化课程资源库、案例库。
(十三)实施职业院校职工继续教育品牌创建计划。分行业、分层次、分地域建设一批职工继续教育品牌职业院校,引导其建设一批优质校企共享的实训基地、开发一批精品职工继续教育教学资源、培养一批职工继续教育名师、形成一批高质量职工继续教育理论研究成果。促进先进技术向教学内容的转化,实现产业发展与教育教学环节的融合,成为企业技术技能积累与创新的重要载体。
四、构建职业院校开展职工继续教育的保障机制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和服务。地方各级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帮助职业院校协调解决开展职工继续教育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十五)发挥行业指导作用。推动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职工继续教育规划。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要发布行业人才培养培训需求和行业职工继续教育年度报告,参与指导教育教学,开展质量评价,搭建交流平台;推进校企合作,引导本行业领域的广大企业积极依托职业院校开展职工继续教育。鼓励教育行政部门通过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把适宜行业组织承担的职责交给行业组织,给予政策支持并强化服务监管。
(十六)发挥企业主导作用。推动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关于“将继续教育工作与工作考核、岗位聘任(聘用)、职务(职称)评聘、职业注册等人事管理制度的衔接”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关于“规模以上企业要有专门机构和人员组织实施职工继续教育,对接职业院校”的要求。推动企业将职工继续教育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积极创建学习型企业。
(十七)发挥职业院校主体作用。职业院校作为独立法人,是市场主体之一,享有办学自主权,要深入研究市场需求,回应社会关切,注重人才培养培训质量,提高服务区域产业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要把开展职工继续教育作为职业院校的重要任务,继续教育的软硬件与全日制在校生学历教育的软硬件要兼顾。坚持市场性与公益性相结合,教育培训价格由供需双方依法协商确定。
(十八)完善有关评价考核制度。职业院校要高度重视职工继续教育工作,将其纳入williamhill总体发展规划,williamhill领导班子中有专人负责。职业教育研究机构及职业院校要加强对职工继续教育质量评价标准、评价方法的研究,建立业绩考核标准与制度。要积极探索将非学历继续教育人数折算成全日制学历教育人数的办法,把开展职工继续教育的规模、成效作为职业院校办学质量评价、教育督导和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逐步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
(十九)完善投入保障机制。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关于“企业要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和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责任”“其中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比例不低于60%”的要求。对实施职工继续教育的企业、院校和接受教育培训的人员,符合国家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和职业教育资助政策的,按规定给予补贴和资助。
(二十)营造良好社会环境。鼓励职业院校积极参与职业教育活动周、科技活动周等,面向企业开展相关活动,加大对职工继续教育有关政策、项目的宣传力度。推动企业职工全员参与、终身学习。要完善有关表彰奖励制度,将在职工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职业院校和个人纳入其中,平等对待。要进一步加强职工继续教育研究,扎实做好职业院校、行业企业开展职工继续教育的经验和典型的总结推广工作,充分运用多种媒体广泛开展舆论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企业职工继续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