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1、代表学生参与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通过集团向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
2、代表学生参与集团教育教学等管理事务,沟通集团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联系,促进集团教学、管理和服务等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工作,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工作;
3、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活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及集团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4、有对本级或上级团组织或学生组织工作的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并有权利要求其改进工作;
5、有被推荐或自荐到更高一级组织直至院团委、院学生会任职的权利;
6、在同等条件下,学生干部可以优先被推优、评选;
7、有维护集体、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对集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有向集团、教育行政部门进出申拆的权利;
8、按集团的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应享受的待遇。
第二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
3、团结广大同学,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
4、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5、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6、努力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以及社会流动能力;
7、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 ,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8、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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