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辞职、免职
第一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自动辞职:
1、操行评定不合格者。
2、学期考试有两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
3、学习成绩平均分在班级排名后40%者。
4、不能胜任所在职务,经调整后仍不能胜任者。
5、在工作岗位上不作为者。
第二条 学生干部自动辞职程序:
1、学生干部提出辞职报告,交同级学生会组织或团组织:
2、各级学生会组织、团组织接到学生干部辞职报告后,应召开全委会讨论,对确有第九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干部,准其辞职,宣布除名并报上一级组织备案。
第三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免职。犯错误情节严重者将受到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1、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下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2、闹不团结,互相拆台,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使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者。
3、以权谋私,经教育不改者。
4、个人行为在学生中影响不良者。
5、因违纪违规受处分者。
6、对工作敷衍了事,工作不到位、有问题不及时处理并造成后果者。
7、达到辞职条件而未主动辞职者。
第四条 学生干部免职程序:
1、学生干部所在的学生会组织或组织就当事人有本细则第十一条中的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上级主管部门;
2、经上级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无误后,正式通知当事人,并在一周内接受当事人的申辩;
3、如有异议,当事人可向学生申拆。
4、如无异议,则正式发文免职,并报相关组织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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