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产生和任职条件
第一条:学生干部的选拔,应当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采取推荐、自荐等不同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并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条: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任命或招聘等形式产生。
第三条:学生干部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具备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
2、勤奋学习,成绩优良,有较强的进取精神。
3、有奉献精神,不计较个人得失,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4、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积极组织有益于学生成长的各项活动。
5、有良好的个人个头和道德水准,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集团的各项规章制度。
6、有团队精神,善于团结、组织、发动同学,能积极主动配合其他干部开展工作。
7、有较强的责任感,勇于承担社会工作。
8、有创新精神,能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思路,开创工作新局面。
9、有正义感,敢于与一切坏人坏事及损害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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