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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借阅证办理及使用须知

2010-06-06 图书馆 点击:[]

为了加强借阅证管理,维持正常的借阅制度,防止丢失,维护读者权益,制定借阅证管理办法。

一、借阅证办理

1.借阅证的办理统一由办证处(采编部)对不同读者办理相应的借阅证。

2.本院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聘请的教师及教学辅助人员)可自愿办理借阅证;集团聘请的后勤岗位工作人员,若要办证每人须交100元押金及一张一寸照片,凭所在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图书馆办理借阅证,且所借图书的总价值原则上不得超过所交押金金额。新生入学后,由各班持学生名单,收齐照片(一寸、一张),统一办理借阅证;首次办理借阅证 免费;补办借阅证需出示身份证或学生证,交补证费5元。借阅证实行借书、阅览功能合一。

二、读者借阅权限

1.普通专科生借书证期限3年,一次可借3册,借期1个月,文艺书限借2册;全日制成教专科生借书证期限2年,一次可借3册,借期1个月,文艺书限借2册;中专生借阅证期限3年,一次可借1册;

2.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聘请的教师和教学辅助人员)一次可借8册,专业书借期6个月,文艺书借期3个月;聘请的后勤岗位工作人员,一次可借2册,借期1个月。

3.以上文艺书借阅均不办理续借手续,专业图书可续借一次。

三、借阅证的使用

1.借阅证是读者进入本馆借阅文献,进行学习活动的唯一凭证。读者进入图书馆应随身携带有关证件,按有关规定使用,并自觉接受工作人员的检查。

2.借阅证应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代借或涂改,否则本馆有权收回。离校前应还清借书,将借阅证交回图书馆。

3.进阅览室或进书库选书应主动交验借阅证。

4.借阅证遗失后,应及时到馆说明原因,办理挂失手续,挂失前被人冒借图书,概由本人负责。

四、借阅证的管理

1.图书馆设专人对读者库进行管理。

2.教职工调出、离退或学生离校、退学、休学时应将借阅证和所借书刊归还图书馆,否则不予办理离院手续;集团聘请的所有人员,应从与集团解除工作合同之日起30天内到图书馆办理相关手续,若超期,所借图书按遗失图书的相关处理办 法处理。调离人员所借图书未清还不能擅自转移他人名下,管理员未能制止,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管理员负责赔偿。

3.凡持有他人借书证的读者,图书馆将以冒领、冒用甚至窃书论处,扣留借书证,并区别不同情况按有关规定。借阅证只限于有效期内使用,读者使用过期借阅证,一经发现将给予处罚。

4.亡故者的还书及退还借阅证等手续,由其亲属代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