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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1月5日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一、科研经费来源
1、国家、部(委)、省、市有关部门下达给我院的课题(项目)经费。
2、集团事业费总额中核拨的科研经费。
3、集团科研产业收入中转为科研基金的部分。
4、承担企、事业单位研究课题所取得的横向科研经费。
5、对外科技咨询服务费、科技成果转让费、专利实施费等。
二、课题经费入院程序
1、拨款方确定经费汇入我院后,财务处将经费入财务帐户,统一管理、使用。
2、集团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给予一定比例的课题配套经费。
3、科研处协同财务处按课题建立经费专用帐户和经费收支卡。
三、科研经费使用原则
1、厉行节约,合理使用。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的财务管理制度前提下,保障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
2、科研经费必须在经费到帐后才能开始使用,不得提前使用和超支。
3、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本课题科研活动无关的任何开支。
4、因故中止的科研课题,停止经费使用。如有剩余经费,除拨款部门追回部分之外,全部上缴集团,作为集团科研发展基金。
四、科研经费使用范围
1、课题开展研究过程中购置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图书等费用。
2、课题研究所需的化验、加工、测试及外协费用。
3、课题研究所需技术资料的印刷、复印费用,项目论文、著作打印费用等。
4、课题开展研究过程中的调研、学术交流、差旅费等。
5、课题组成员的工作量津贴、加班费等。
6、科研成果鉴定费、申报奖励的评审费、专利申请费等。
7、课题研究论文的编审费、版面费。
8、项目立项奖励费。本项开支仅用于奖励以集团名义申报并有经费进入集团指定帐户的课题;立项奖励费用由课题组长领取,按照有关规定使用。
9、经分管院长或科研处批准的其它费用。
五、科研经费使用与分配
1、凡立项课题,集团提取5%的科研管理费,并给予课题组5%的立项奖励。
2、集团科研管理费由院科研处统一掌握管理。
3、课题组经费由课题组长掌握使用。本课题结题前,各课题组可报销的课题经费数额不得超过课题组经费的60%;其余经费在课题结题后统一结算。
4、集团科研管理费和系部科研管理费均由财务处统一建帐,按集团财务制度核准报销。
六、结余科研经费的结算与分配
1、结算要求:项目完成,并经鉴定或验收后,由课题组负责人向科研处提交所有归档资料和成果登记表,方可办理结算手续。
2、结算时间:项目经费结算一般在项目完成,并通过鉴定或验收后的一个月内办理完毕。一个月后,经费停止使用。
3、对于课题研究结余经费:20%留作集团科研基金使用,30%作为课题组科研基金,其余50%作为课题组奖励津贴,由科研处通知财务处分项划拨。
七、科研经费的管理与审批
1、集团各类科研经费统一由科研处归口管理。
2、凡在科研处立项的科研经费,均需汇入院指定的财务帐户。
3、所有立项课题,均建立课题经费使用卡。课题经费由课题组长掌握使用,但必须符合财务制度。课题组长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认真严肃地审核报销单据。
4、凡在本院范围内发生的科研经费,必须经科研处长、课题组长及经办人签字后,报分管院长审批,方可按财务制度予以报销。
八、使用课题科研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在课题研究期间,归课题组使用。课题完成后,按集团有关规定转为集团固定资产,原课题组成员可优先使用。
九、本办法从2010年1月开始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