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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培训管理暂行规定
(摘自《williamhill官网规章制度汇编(二○○八年八月)》)
为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使我院教师培训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做到公平、公正、务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教师培训工作要贯彻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重、培训内容与岗位需要学用一致、岗位知识技能培训与学历提高并重的原则。教师进修培训应以培养集团龙头专业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为重点,在保证集团教学、科研等工作正常运行秩序的前提下,有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二、培训主要形式、内容及有关规定
(一)岗前培训
主要进行思想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学习党的教育方针、教育法规和有关心理学、高等教育学的基本理论以及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
青年教师上岗前都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岗前培训合格者,才能申请教师资格和申报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本科毕业的教师必须在确定助教前,硕士毕业的教师必须在晋升讲师前,博士毕业的教师必须在晋升副教授前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未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的教师不得参加其它形式的培训。青年教师正式上课前必须经过课程教法强化培训和备课、试讲等环节培训并考核合格。岗前培训费由集团负担,培训的教材费由个人负担。
(二)新教师培养
新教师培养实行导师制。在导师指导下,加强新教师教学、科研实践环节的培养提高。通过跟班听课、批改作业和答疑、在导师指导下阅读有关专业书籍、准备讲稿等工作,熟悉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
(三)短期进修
短期进修指为创办新专业、开设新课程而进行的课程单科进修,以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为目的的骨干教师进修班。
1、培养费用:凡根据工作需要和计划安排参加的,由集团负担全部学费。
2、待遇:工资按100%发给。按财务规定每学期报销一次往返路费、学习期间的住宿费和生活补贴。
(四)参加国内、国际学术会议
1、申请要求:限于教育行政部门或所属学术机构举办的会议。由教研室主任将与会人员名单及会议论文提交科研处,科研处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参会人员。
2、报销费用:往返差旅费、会务费和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会议结束后凭参加会议小结办理报销手续。
(五)国内、国际访问学者及高级访问学者
1、申请条件:符合集团专业建设需要,在集团工作5年以上,符合招收单位申请条件。
2、培养费用:由集团负担全部学费。
3、待遇:工资按100%发给。按财务规定每学期报销一次往返路费、学习期间的住宿费和生活补贴。
(六)学历提高
l、申请条件:凡申请在职提高学历进修的教师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攻读专业符合集团专业发展需要,个人符合招录集团条件。
2、培养费用:
(1)课程班:培养费集团不负担。
(2)攻读硕士:培养费参照附件执行。
(3)攻读博士:培养费参照附件执行。
3、待遇:
学习期间工资按100%发给。
(七)服务期及违约责任:
经培训进修过的人员,须在校工作一定年限方能提出调动申请。具体规定为:博士:8年,硕士:5年,国内访问学者半年期(一年期):2年(4年),短期进修:2年。否则,除退还集团所付培养费、工资等费用外(国家规定的工资),还需付给集团未履行服务年限的违约金(标准:博士、访问学者:8000元∕年;其它类型:5000元∕年。)
(八)对再次学历提高的规定:
原则上集团资助个人提高学历一次,对再次提高学历的,应在完成规定的服务期后进行,按业余自费的原则办理。
三、保障
(一)集团在制定编制方案时,将考虑各教研室教师进修的需要,以保证教师培训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对符合任职条件的教师,在职进修期间可申请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三)为了保证每位教师都享有培训进修的机会,原则上,时间在半年以上的进修一般不得连续进行,一次进修结束后应在集团工作两年后,才能再次申请参加进修。
四、申请程序
(一)培训计划的制定
计划参加培训学习的教师,必须于当年6月底前向所在教研室提出意向申请,教研室根据专业发展需要和工作安排情况制定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并于当年的7月底前报科研处,科研处审核确定后,报集团审批,并向集团申请下一年度教师进修经费。未列入计划的,一般不予安排。
(二)培训手续的办理
教师在培训前须到科研处领取《williamhill官网教师培训、进修申请表》,办理报名手续,并草签协议。
(三)培训考试录取后协议的签订和培养费的支付
经考试或推荐录取培训的教师,凭录取通知书到科研处办理有关手续,正式签订协议。培养费集团出资部分先由个人垫付或个人先向集团借款,待学习结束后一并结算。学历进修的,凭学位证书,其他形式进修的,凭结业证书到科处研审核报销。
(四)培训计划的调整
教师在培训期间,一般不得自行调整培训内容、时间及形式。确有需要,应事先提出申请,说明原因,须经所在教研室和科研处同意,并报院领导审批。延长期间的一切费用原则上由个人承担。
(五)培训材料的归档
学习期满或进修结束后,有关学籍材料应及时交科研处,归入本人业务档案。
五、本规定自讨论通过、公布之日起实行,本规定科研处责解释。
附件:
关于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班培养费报销的补充规定
为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培养费报销比例特做如下补充规定。
1、参加工作5年以下(含5年)报销培养费的35%。
2、参加工作5—10年(含10年)报销培养费的40%。
3、参加工作11--15年(含15年)报销培养费的45%。
4、参加工作16--20年(含20年)报销培养费的50%。
5、参加工作20年以上报销培养费的55%。
6、参加工作后5年内未报销任何进修培训费可追加报销培养费的5%。
7、参加工作后10年内未报销任何学历进修培训费,可追加报销培养费的10%。
8、参加工作20年内未报销任何学历进修培训费,可追加报销培养费的15%。
9、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培养费报销比例在此基础上追加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