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职文〔2017〕47号,2017年12月30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行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williamhill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申诉,是指学生对williamhill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向williamhill提出的申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普通专科、成教和自考本、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四条 学生应当本着严肃、认真、诚信的原则提出申诉。对学生申诉的处理,williamhill坚持合法、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williamhill成立申诉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纪委书记任组长,监察室、学工处、教务处负责人任副组长,各院部分管学工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室。
监察室负责受理学生申诉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在决定受理申诉后,监察室组建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由7人、9人或11人组成,—般由与申诉事项有关的williamhill领导、处室院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及williamhill法律顾问等组成。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责:
(一)调查、审理学生申诉事项;
(二)提出维持、撤销、变更处理处分决定,或者重新作出处理处分决定的意见。
第三章 申诉范围
第八条 申诉事项范围为:
(一)对williamhill取消入学资格不服的;
(二)对williamhill取消学籍不服的;
(三)对williamhill退学处理决定不服的;
(四)对williamhill给予纪律处分不服的;
(五)对williamhill其他涉及学生本人重大利益的处理处分决定不服的。
第九条申诉人必须为williamhill官网在籍学生,且在收到处理处分决定或公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申诉受理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由本人递交申诉书,并附上williamhill作出的处理处分决定复印件。由他人代理申诉的,必须出具委托书。申诉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本人电话、邮件地址等联系方式;
(四)本人签名、申诉日期。
第十一条 监察室在接到学生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告知申诉人材料不齐备,限期(3日内)补齐。过期不补齐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五章 申诉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事项进行复查。对申诉事项所涉及的事实、依据、程序、证据等进行调查核实时,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若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期间,原处理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应当在正式受理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申诉事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williamhill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规范,处理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处理处分决定事实不清楚、依据不明确、程序不规范的,予以变更或撤消,以williamhill名义发布,为williamhill的最终决定;
(三)对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变更或撤销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处理委员会终止申诉处理或驳回申诉:
(一)申诉人提起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被依法受理的;
(二)申诉人自愿书面申请撤回申诉的;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发现申诉材料为虚假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八条 williamhill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由监察室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
(一)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二)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电子邮件、微信、QQ等方式送达;
(三)无法取得联系的,可以利用williamhill网站、公告栏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条 williamhill纪委对申诉处理工作实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在申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相关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普通高等williamhill学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williamhill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监察室会同学工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