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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

发布日期:2013-04-07    作者:心理咨询     来源:     点击:

发表时间:2013-04-07 20:52:47作者:心理咨询


一、心理咨询中心工作人员包括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两部分。

二、心理咨询中心专职人员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管理。

录用心理咨询专职人员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以及健全的人格;

(二)热爱并乐意从事学生心理咨询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有奉献精神和协作精神,有开拓进取和创新意识。

(三)具有从事心理咨询或医疗心理保健工作的专业知识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但确因工作需要,特别优秀的实践经验者可以放宽条件;

(四)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能力和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三、心理咨询专职人员原则上纳入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管理序列,但可以评聘教师职称和职务。

四、学生工作处和心理咨询中心可以聘任本校的学生政工干部和部分学生辅导员作为兼职心理咨询员。

五、心理咨询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任优秀学生作为兼职电话咨询员,可以聘任文字表达能力、计算机操场作能力和社会工作能力比较强的学生作为文秘、编辑和技术等兼职人员。

六、心理咨询工作人员必须恪守如下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

(一)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禁止宣扬和采用迷信、虚幻、神灵等一切非科学的理论和方法;

(二)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热情、真诚、耐心、认真地为来访者服务;

(三)要不得来访者的人格、权利和隐私,对来访者个人的住处和资料予以保密,确因工作或研究需要而使用咨询资料时,应以确保当事人的隐私权等民事权利不受侵害为前提;

(四)在实施有关人格、智力、情绪和心理健康等心理测试时,均应向受试说明测试的目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在测试后应结合测量工具的信度、效度及适用性将结果向受试者作出反馈和客观适当的解释,但解释时不得使用极端的词汇,不得夸大心理测量工具的效用,不得随意给来访者作出有关精神疾患的诊断,不得对来访者的心理问题妄下结论;

(五)在与来访者建立咨询关系或实施心理治疗之前,应告知来访者此次咨询或治疗的目的、规则和注意事项;对问题的界定、预期的目标、采取的措施以及可能出现的结果,应当告谕当事人,并与当事人协商以求达成一致意见;若治疗属实验性或研究性的,应经当事人同意之后方可进行;

(六)在咨询过程中,如发现来访者情绪不稳、行为反常、有自残、自杀或伤害他人的倾向以及其他危机个案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干预,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学生所在院系和学生工作处;

(七)在咨询过程中,如感到无法帮助来访者或来访者问题已超出心理咨询中心的服务范围时,应及时终止咨询关系,转给专家或其他有关机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或通报;

(八)在咨询工作中坚持客观性原则,注意保持角色的一致性,不将个人的情感、好恶掺杂在工作之中,不代当事人作决定,不与当事人发生非咨询的或不正当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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