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现金提取
集团现金实行备用金管理,依据潜江市国库支付中心管理规定,月提取额20000元以内,用于集团日常小额零星支出。其他有特殊需要提取大额现金支付的业务,由业务部门提供专项请款报告办理请款手续,专款专用。除此以外,如有其他业务发生收取现金,应存入集团银行账户,不得坐收坐支。
第二条 现金的使用范围
集团现金支付原则上单笔额度在500元内,业务限定于以下内容:1、由于特殊原因不能上卡的少数职工报酬、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对职工个人的其他支出;2、集团外部个人的劳动报酬;3、集团因公业务出差人员的备用金;4、日常公用零星支出;5、按规定允许使用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三条 现金收付的规定
(一)现金收付业务岗位出纳负责审核报销单据各项内容,保证单据和业务内容真实性与合法性,单据金额与附件一致性,审查是否符合单位规定的签批手续。
(二)审核单据手续齐全,并要求经办人员在付款凭证上签名,钱票当面结清,会计在收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收付章。
(三)对于不符合规定或超出现金使用范围的收付业务,会计人员不得办理。
(四)不准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现金收支要做到日清月结,不得跨期、跨月处理账务。
(五)每天收入的现金,应及时足额送存银行,不得坐支。
(六)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公款私借,个人因公借款,按支出报账手续规定办理。
(七)出纳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履行职责时,必须由分管财务领导指定专人代办有关业务,不得私自委托。
第四条 现金的保管
(一)现金保管的责任人为出纳员。连续担任出纳岗位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二)现金保管一般要存放于保险柜,每日余额不超过3000元,其余收款和备用金及时存放于个人开户的专用于对公业务银行帐户或单位银行账户,保险柜应存放于坚固实用、防潮、防水、通风较好的房间,房间应有铁栏杆、防盗门。严禁会计人员将公款携至自己家中存放保管。否则一切后果由个人承当。
(三)保险柜钥匙由出纳人员保管,不得交由其他人代管。
(四)出纳员工作变动时,应更换保险柜密码。保险柜钥匙、密码丢失或发生故障,应立即报请领导处理,不得随意找人修理或修配钥匙。
(五)现金以外的物品,如有价证券、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如需存放在保险柜内,应办理保管交接手续。
(六)出纳到银行存取大额现金,须有保安员护送,并安排专车接送。因业务需要,在单位外部收取大量现金的,应及时向财务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汇报,按要求妥善处置。否则,发生损失由责任人赔偿。
(七)财务部门应定期监盘库存现金,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发现溢余或短缺,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报批处理。由于出纳员自身责任造成的现金短缺,出纳员负全额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